污染废弃物排放及处理,环境保护必不可少
为加强环境保护和监管制度,保护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各省、县、区级政府及乡镇政府加大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配备专职人员,保障资金投入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对本省地区的水、大气主要污染物质保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制度相应的排放计划遵循本地区经济条件、社会发展水平。
排放污染废弃物单位必须向有关部门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指标排放污染废弃物,决不允许排放许可证之外的污染废弃物。
各地区的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及区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区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计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划定环境保护重点保护区,监管部门重点对该地区进行限期整治,相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增加污染废弃物的工程,务必有削减原有基础上污染废弃物排放指标的计划和方案。
排污单位应采取限产、停产及限排等措施,使污染排放达到限期治理规定的排放要求,不得建筑污染排放项目,不得超过排放总量的指标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
环境保护单位及监管单位依法对排污单位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检查,对设施、物品采取暂扣、封存。同时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对于影响环境的项目排放单位必须进行试生产和试运行,期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对污染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应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减少污染废弃物的排放,维修设施排除故障。
针对排放单位对水污染物处理的措施:决不允许将部分和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河道或者土壤中;在没得到环境监管单位允许擅自停止水污染处理设施,稀释水污染物排放到自然环境中。
对于城市、乡镇水污染物应进行集中处理,防止总排水口出水水质超标;对于城市、乡镇生活垃圾也采用无害化集中处理;对于城市内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禁止夜间运作,严格控制建筑玻璃采用反光材料,室内灯光设备应符合环境装饰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加强了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的使用的监督指导,防止农用化学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幻,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制度和监督网络,指定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监管监督系统。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废弃物单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排放单位要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出现故障必须马上解决问题,不得拆除、故意损坏该设备。监测监管设备纳入污染废弃物排放信息系统。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反映环境保护措施开展的效果,出现的各种状况,反馈给环境保护监管单位帮助其指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下达污染废弃物排放单位。
环境污染废弃物治理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治企业生产、工程建设、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三废得到有规划、有条理的排放、处理,成为环境保护这项重大的工作必要不可缺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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